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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关于宜宾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福利政策的具体解读如下:
1. "公积金缴纳比例":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个人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具体缴纳比例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职工需求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2%。
2. "公积金账户":职工在宜宾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直接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3. "提取条件":职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 租赁住房且月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 职工退休、离休、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 - 职工因住房困难,经单位同意,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提取用于改善住房条件; - 职工因购房、还贷、租房等原因,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
4. "贷款政策":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5. "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在一定限额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前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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